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賴彥魁
- 當事人黃德暉、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黃德暉 被 告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4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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