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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告
黃德暉
被告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4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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