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翰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沛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804號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