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毛崑山
- 當事人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睿煬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804號返還車輛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804號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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