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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訴人
蔡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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