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古秋菊
- 上訴人蔡顯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 訴 人 蔡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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