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 抗告人
- 蔡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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