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抗 告 人 蔡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