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9號上 訴 人 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黛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凃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變更後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005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 費數額為10,020元,第二審裁判費數額為15,030元。本件上訴人之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6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66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5,03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