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 告 莊麗玉 邱秋容 吳素琴 黃楷幀 陳明雪 丁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鍾 安律師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王秋華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