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
- 原告
- 李錦炎
- 被告
- 林稚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將調取福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交付強制執行扣押款數額,兩造得於庭前3日聲請閱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將調取福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交付強制執行扣押款數額,兩造得於庭前3日聲請閱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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