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吳欣芝、何文平
- 原告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於民事準備㈡狀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準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