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於民事準備㈡狀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準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