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 原告
-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欣芝
- 訴訟代理人
- 李昊沅律師
- 被告
-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平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於民事準備㈡狀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準備書狀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