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鄭 淑 鄭水茂 被 告 三合吉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棕峙 被 告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