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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告
鄭 淑
原告
鄭水茂
被告
三合吉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棕峙
被告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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