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蕭棕峙
- 原告鄭淑
- 被告三合吉金屬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顏嘉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鄭 淑 鄭水茂 被 告 三合吉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棕峙 被 告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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