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陳錡玉色
- 原告
- 陳慧真
- 原告
- 陳世庭
- 原告
- 陳漢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蒼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立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廸吾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堯清律師
- 被告
-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仁偉
- 被告
- 緯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216元,並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42,471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 號裁定參照)。再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1 樓臨中華路、地下1 樓,各占用面積75平方公尺騰空交付原告。(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7,681 元及利息部分。嗣於108 年9 月1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面積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房屋)騰空交付原告。(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739,336.85 元及利息部分。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至請求遷讓房屋部分,原告主張1 樓建物每月每坪租金為2,000 元;地下1 樓建物每月每坪租金為250 元;地下2 、3 、4 樓建物每月每坪租金各為150 元,則系爭建物價額應為36,215,8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215,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3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1,687元(計算式:19,216元+42,471元=61,687元),是本件尚應補繳269,0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門牌號碼│ 占用面積 │ 每月租金 │ 建物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1 樓│ 87.17㎡│2,000元/坪│ 6,328,542元│├───────────────────────┼─────┼─────┼──────┤│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地下1 樓│ 88.76㎡│ 250元/坪│ 805,497元│├───────────────────────┼─────┼─────┼──────┤│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地下2 樓│ 2182.32㎡│ 150元/坪│11,882,732元│├───────────────────────┼─────┼─────┼──────┤│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地下3 樓│ 976.38㎡│ 150元/坪│ 5,316,389元│├───────────────────────┼─────┼─────┼──────┤│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地下4 樓│ 2182.32㎡│ 150元/坪│11,882,732元│├───────────────────────┼─────┼─────┼──────┤│合計│││36,215,892元│├───────────────────────┴─────┴─────┴──────┤│計算式:每月租金(元/ 坪)×占用面積(㎡)×0.3025(坪/ ㎡)×12月÷10%,元以下四捨││五入(註:依據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