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許蒼林
- 上訴人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錡玉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被 上訴人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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