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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

上訴人
黃智遠(黃健興之繼承人)
上訴人
黃智陽(黃健興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上訴人
陳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訴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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