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繳納裁判費1 萬598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