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邱文傑即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232號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