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林
- 被告
- 俄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葉天佑
- 被告
- 劉世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所提出授信契約書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