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5號上 訴 人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勝交通有限公司、陳泰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