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 原告
- 鼎鉅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真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蕙
- 被告
- 榮鎂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