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黃莉真、黃祥彬
- 原告鼎鉅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鎂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原 告 鼎鉅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真 訴訟代理人 李淑蕙 被 告 榮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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