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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鑫祐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李貞儀
被告
林純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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