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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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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凱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忠衛
即被告
鍾雅慧
即被告
陳國霖
即被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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