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凱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忠衛
- 即被告
- 鍾雅慧
- 即被告
- 陳國霖
- 即被告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