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 原告
- 吳家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 被告
-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貴
- 被告
- 林瑞庭
- 訴訟代理人
- 鄭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