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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告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鄭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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