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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參加人
方 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許淑媛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9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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