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 原告
- 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村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皇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祜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諶亦蕙律師
- 被告
- 杜振錄
- 被告
- 杜冠辰
- 被告
- 杜成龍
- 被告
- 杜錦輝
- 被告
- 林錫津
- 被告
- 杜許淑媛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杜弘森
- 被告
- 杜俊雄
- 被告
- 杜貞貞
- 被告
- 蔡瓊慧
- 參加人
-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杜振錄、杜冠辰、杜成龍、杜錦輝、林錫津、杜俊雄、杜貞貞及蔡瓊慧部分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