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 告 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村 訴訟代理人 李政皇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杜振錄 杜冠辰 杜成龍 杜錦輝 林錫津 杜許淑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弘森 被 告 杜俊雄 杜貞貞 蔡瓊慧 參 加 人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杜振錄、杜冠辰、杜成龍、杜錦輝、林錫津、杜俊雄、杜貞貞及蔡瓊慧部分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