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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告
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村
訴訟代理人
李政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被告
杜振錄
被告
杜冠辰
被告
杜成龍
被告
杜錦輝
被告
林錫津
被告
杜許淑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弘森
被告
杜俊雄
被告
杜貞貞
被告
蔡瓊慧
參加人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杜振錄、杜冠辰、杜成龍、杜錦輝、林錫津、杜俊雄、杜貞貞及蔡瓊慧部分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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