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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

上訴人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被上訴人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2,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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