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許美珠、官元愷
- 上訴人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 訴 人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被 上訴人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2,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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