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 告 崔懋林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9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