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9號
- 原告
- 崔懋林
- 被告
-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9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