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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原告
崔懋林
被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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