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 原告
- 崔懋林
- 被告
-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