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0號原 告 崔懋林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