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沛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於108年10月24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47-53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