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 上訴人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 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