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元
- 被上訴人
-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添裕
- 被上訴人
-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