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徐曼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3號 原 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臺中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被 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被告即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 年12月間由柯伊庭變更為徐曼雲,此有新北市政府函文所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請書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徐曼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