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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02號

原告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被告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7,187元(即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8號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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