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1號
- 原告
-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慕明
- 被告
-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群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