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 告 陶鳳弟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被 告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