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祺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好國際有限公司、王崑霖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起訴時所記載之當事人為原告熊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熊好公司)暨訴之聲明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448萬47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恆定原則,原告不得任意變更追加或撤回起訴。 ㈡蔡典築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對聲請人收領新臺幣(下同)2 0萬元,是以蔡典築已無股權可再對高晟耀或王崑霖辨理熊 好公司股權變更及法定代理人變更,詎王崑霖竟執臺中市政府110年9月15日府受經登字第11007545520號函准變更為由 追加成為本件之原告,並請求給付20萬元,顯於法不合,本院核准蔡典築、高晟耀、王崑霖追加成為原告及請求20萬元之追加聲明,已構成刑法第124條瀆職圖利之枉法裁判罪, 又本院既宣示核准蔡典築、高晟耀、王崑霖追加請求20萬元,卻未將上開3人併列成為本件訴訟當事人,且未於判決主 文及理由中進行審判,構成本件聲請補充判決之事由。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補 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參照);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1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訴訟係由熊好公司、蔡典築共同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8萬4787元,及自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嗣於訴狀送達後,蔡典築撤回其起訴,熊好公司則經王崑霖同意再追加王崑霖為先位原告,並就聲明第一項部分變更為:(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崑霖448萬4787元 ,及自109年1月22日民事準備暨變更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熊好公司448萬4787元,及自109年1月22日民事準備 暨變更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79、263頁),核無聲請人所陳稱蔡典築 、高晟耀、王崑霖追加成為原告暨請求給付20萬元等情事。至本院准許王崑霖追加為原告,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乃聲請人對於本院裁判之理由有無不服問題,依法應以上訴救濟,而非聲請補充判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係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 之判斷,且於判決書中已詳述本院認定之理由及依據,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均無脫漏,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