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煜隆玻璃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庭
- 被告
- 王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3503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