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被 告 煜隆玻璃有限公司 兼 上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瑞庭 被 告 王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3503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