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