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8號
- 原告
-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蘭
- 被告
-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