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陳葉秀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四季紅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仁濱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債務新臺幣(下同)83萬3,487元,經 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依原告起訴時 所附證明文件,亦無兩造間有何約定債務履行地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之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