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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

返還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原告
陳葉秀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告
四季紅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仁濱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債務新臺幣(下同)83萬3,487元,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依原告起訴時所附證明文件,亦無兩造間有何約定債務履行地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之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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