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1號

上訴人
奇美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學賢
被上訴人
世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3月12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3201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9,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 萬9,07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