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1號
- 上訴人
- 奇美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學賢
- 被上訴人
- 世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3月12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3201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9,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 萬9,07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