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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原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告
鄭有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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