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原 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鄭有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