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9號上 訴 人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 被 上訴人 鄭有富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339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