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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1號

原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告
王楊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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