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趙伯雄
- 原告陳香如、陳淑美、潘秋萍、湯美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9號 原 告 陳香如 陳淑美 潘秋萍 湯美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陳香如、陳淑美、潘秋萍、湯美麗(下合稱原告等4人 )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三多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振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2萬3,667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9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9,359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7,93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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