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2號原 告 丘航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被 告 駿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被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南港區三重路19之2 號6 樓之2 ;被告駿家科技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巿中山區民權東路3 段35號1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網頁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77-81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