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李世貴
- 法定代理人邵宜煌
- 原告上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盛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90號原 告 上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宜煌 訴訟代理人 鄭書煜 被 告 吳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744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原告派駐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至589 號國順府城社區(下稱國順府城社區)之總幹事,負責國順府城社區住戶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款項代收、代付業務。詎被告竟基利用向國順府城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之業務上機會,自民國107 年7 月間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在國順府城社區內收取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83,694 元,卻未將之存入國順府城社區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而予以挪作他用,侵占入己。 ㈡嗣原告為遵照合約負責精神,已代被告將上述其侵占之683,694 元全部償還予國順府城社區,被告簽立同額之本票予原告收執。其後,被告於108 年3 月、4 月,分別以其薪資2 萬元、2 萬零4 百30元扣抵部分款項,尚欠原告641,014 元。 ㈢此業經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原告依上述代為償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41,014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本票、國順府城社區確認原告已全部代償還清之函文、薪資扣款償還證明、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揆諸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㈡原告依上述代為償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償之款項641,014 元,洵屬有據。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代償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法定遲延責任,亦屬有據。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9 月19日送達被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108 年9 月20日,同堪認定。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1,014 元,及自108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連思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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