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原 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建物(不含坐落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