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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原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系爭建物(不含坐落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

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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