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 原告
-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沛彤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提出該價額之相關證明,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系爭建物(不含坐落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場交易
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