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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0號

原告
寶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沛彤
訴訟代理人
李代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告
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
被告
王志勝
被告
黃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王志勝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均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並查報被告王語瞳即弘揚國際車業商行、王志勝真正住居所到院(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則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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