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4號
- 上訴人
- 日致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晴鈞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晴鈞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