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
- 法定代理人
- CHEW POH LOONG
- 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