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林素惠
- 原告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法人、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 被告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CHEW POH LO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8,6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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