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弘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 被告
- 高世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1.磁磚瑕疵品的瑕疵是否包含針孔、氣泡、凹陷及斑點四種,均不相同(或相同)?各個瑕疵成因為何,有無不同?不同的根據為何?
2.原告主張附表1是以最高價計算損害金額,並不恰當,請被告說明損害金額計算的理由及依據。
3.被告所保留的七片瑕疵磁磚,是屬於附表1哪一種品名?「總選別才數」、「總不良品」是如何計算?依據為何?
4.原告如對附表1有其他意見,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