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ing INC.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BIZLINK (BVI)CORP.)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被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陳巧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2,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584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4,955元,原告應補繳123,6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