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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 原告
    尚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紹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尚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許紹文 代 理 人 李諭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終止通行之日止,按年給付依通行面積,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44 元所計算之償金。又反訴被告主張之通行權面積為28.9平方公尺,再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反訴被告使用通行土地為對外聯絡道路,其使用情形顯非一時性,是依此推定其占有之存續期間應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90萬8,616 元(計算式:3,144 元/ ㎡×28.9㎡×10年=90萬8,61 6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910 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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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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