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尚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廷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紹文
- 代理人
- 李諭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終止通行之日止,按年給付依通行面積,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44 元所計算之償金。又反訴被告主張之通行權面積為28.9平方公尺,再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反訴被告使用通行土地為對外聯絡道路,其使用情形顯非一時性,是依此推定其占有之存續期間應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90萬8,616 元(計算式:3,144 元/ ㎡×28.9㎡×10年=90萬8,616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910 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